森 | 优先权,理都懂?
如果把全世界签过的所有地产租赁、交易合同合订在一起,搜索,“优先购买/租赁权”的出现频率绝对排前三,if not 第一。做租赁和交易的同仁们亲切握手,大宝天天见。
于是大家不禁要问,这么司空见惯的条文还有什么好写的?道理我们都懂啊。那么题目来了,以下三项英文都常被译为“优先权”,试解释其区别:
- Right of First Refusal (ROFR)
- Right of First Offer (ROFO)
- Option
如果你觉得,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,那么恭喜你,你关注了正确的公众号!
Right of First Refusal
(注:First Right of Refusal并不是最正规的写法)
- 更精确的翻译是,“同等条件下优先权”
- 触发条件:业主从第三方买家或租客处收到一个心水的报价/要约
- 具体权利:在接受该报价/要约之前,业主须就该报价/要约寻求持有该权利的一方之意向。如果该方明确表示放弃,或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接受该报价/要约,则业主方可进而与第三方买家或租客达成交易
- 特色:最常见的优先权。首先,要有一个第三方
Right of First Offer
- 更精确的翻译是,“优先报价权”
- 触发条件:业主计划进行出租或出售时
- 具体权利:业主须优先向持有该权利的一方寻求报价/要约。如果该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与业主达成协议,则业主方可进而与第三方买家或租客接洽
- 特色:触发条件较早,未必需要有第三方,但业主可能在谈判时搬出一堆很严苛的条款
Option
- 触发条件:特定时间内
- 具体权利:在特定时间内,持有该权利的一方有权但无义务,以某特定条款向业主租赁/收购
- 特色:有时间限制,不需要有第三方
现在,做租赁/交易的同仁们,当对家向你要求(或你向对方要求)“优先购买/租赁权”的时候,手上是不是突然变成有三张牌了呢?
更不要说,以上三者还可以混合使用!
以上。欢迎打脸,不要太重。欢迎提问,不要太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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